儿子爸爸已去世,祖母年近八十无力再抚养,妈妈虽然离异,但无论从人伦还是法律的角度,都要监护我们的儿子。日前,赫山法院审结了原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,依法判决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。
原告夏某的爸爸在其五岁时便与被告徐某离婚,原告当时判决为其爸爸抚养,被告另行组织了家庭。原告夏某一直随其父和祖母卜某生活,无别的兄弟姐妹,后来其父于1999年过世。原告夏某也患病后,经诊断为精神病,生活不可以自理,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目前原告仍然住院治疗,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三级精神残疾人。益阳资阳区残疾人联合会12日向其颁发残疾证,并认定原告祖母卜某为监护人。这几年来,都是其祖母卜某承担抚养义务,祖孙两个靠最低生活保障、拾捡垃圾生活。现因原告祖母年事已高,体弱多病,没办法继续承担监护职责,故诉至法院需要变更被告徐某为原告的监护人,尽监护职责。
赫山法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,认真调查,明确事实,深入知道双方当事人的详情。被告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态度十分坚决,针对这样的情况,承方法官没简单地判决了事,而是多次组织被告做劝解工作,上门去做被告老公的思想工作,向他们宣讲法律常识,详解人伦道理,细说骨肉亲情,促进被告徐某夫妇从心里同意对原告夏某的监护责任。承方法官经过几番苦口婆心、细致入微的劝说工作之后,依法作出判决:变更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,并行使监护权。